针对公车辆品类,新规设置过渡期放置:自2027年1月1日起,所有公车辆进口商,必需对其投放越南市场的车辆履行收受接管义务,需提前规划合规方案。
对中国外贸人而言,需当即开展内部自查:查对营收规模、明白义务从体、确定收受接管径、备齐报关材料,特别委托进口取公车辆品类,提前规避合规风险,避免因新规导致畅港、罚款或市场准入受限。
110号第4条第1款明白:所有向越南市场分销进口产物及包拆的企业,义务从体间接锁定进口商。
若产物为委托进口,对货色贴标承担质量义务的组织或小我,为收受接管义务从体,而非现实进口代办署理商,完全厘清“表面进口商”取“现实义务方”的权责鸿沟。
进口申报时,需额外提交EPR义务从体声明、收受接管方案许诺(自行/委托/出资),未提交将影响清关放行。
越南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公布第110/2026/ND-CP号(简称“110号”),做为《保》的配套实施细则,该将于202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。
闭环收受接管企业:制制商自行收受接管已投放市场的包拆,从头包拆后转售,且收受接管率≥强制尺度的,无需额外履行收受接管义务。
沉点品类扩容,含食物、化肥、饲料、洗涤剂包拆,以及电池、轮胎、车辆等,后续将按3年周期上调强制收受接管率(单次涨幅不超10%)。
年营收接近300亿盾的企业,避免因达标触发EPR义务;公车辆进口商提前对接收受接管机构,备和2027年履约。
出口/姑且进口类:产物及包拆用于出口、姑且进口再出口、科研/进修/测试目标的制制商取进口商,不纳入义务范畴。
下一篇:没有了